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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發布時間:2023-10-16   浏覽次數:0

(2015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15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8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2023年9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培養造就政治過硬、适應新時代要求、具備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幹部教育培訓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先導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認真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深刻領悟“兩個确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主題主線,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本,以全面增強執政本領為重點,高質量教育培訓幹部,高水平服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複興提供思想政治保證和能力支撐。


  第三條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政治統領,服務大局。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開展教育培訓,始終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育德為先,注重能力。堅持新時代好幹部标準,突出黨的創新理論武裝和黨性教育,加強能力培訓,全面提高幹部德才素質和履職能力。


  (三)分類分級,全面覆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教育培訓,把教育培訓的普遍性要求與不同類别、不同層級、不同崗位幹部的特殊需要結合起來,增強針對性,确保全員培訓。


  (四)聯系實際,學以緻用。大力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圍繞中心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引導幹部加強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改造,做到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


  (五)與時俱進,守正創新。繼承和發揚幹部教育培訓優良傳統和作風,遵循幹部成長規律和幹部教育培訓規律,推進幹部教育培訓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


  (六)依規依法,從嚴管理。建立健全幹部教育培訓法規制度,推進幹部教育培訓規範管理,從嚴治校、從嚴治教、從嚴治學,保持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風氣。


  第四條 本條例适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結合各自特點執行本條例。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分工負責,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六條 中央組織部履行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制度建設、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監督管理等職能。


  全國幹部教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的業務培訓。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委領導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地區黨的建設整體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研究推進。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主管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地方各級幹部教育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 幹部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九條 垂直管理部門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部門負責。


  雙重管理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主管單位負責、協管單位配合,根據工作需要,經協商也可以由協管單位負責。


  第十條 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抽調下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培訓,必須報同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審批;抽調下級黨委管理的幹部參加本系統本行業培訓,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下級黨委組織部門,避免多頭調訓和重複培訓。


  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


  第十一條 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幹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和優秀年輕幹部。


  第十三條 幹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一)黨的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的專題培訓;


  (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輪訓;


  (三)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


  (四)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五)提升履職能力的在職培訓;


  (六)其他培訓。


  第十四條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四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以上公務員,經組織選調,應當每5年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等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脫産培訓,以及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集中培訓,累計不少于3個月或者550學時。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确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内完成培訓。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規劃,統籌安排。


  鄉科級黨政領導幹部和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以下公務員,應當每年參加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集中培訓,累計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


  幹部應當結合崗位職責參加網絡培訓,完成規定的學時。


  第十五條 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産培訓期間,一般應當享受在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确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累計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學時的1/7,超過的應予退學。


  第十六條 幹部個人參加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财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


  第四章 教育培訓内容


  第十七條 幹部教育培訓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題主線,以黨的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和履職能力培訓為重點,注重知識培訓,全面提高幹部素質和能力。


  第十八條 黨的理論教育重點開展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教育培訓,全面加強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培訓,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培訓,引導幹部自覺做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提高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強适應新時代要求、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本領。


  突出黨的創新理論教育,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教育引導幹部全面系統掌握這一思想的基本觀點、科學體系,把握好這一思想的世界觀、方法論,堅持好、運用好貫穿其中的立場觀點方法,深刻領悟“兩個确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緻。


  對黨外幹部,也應當根據其特點,開展相應的政治理論教育。


  第十九條 黨性教育重點開展理想信念、黨的宗旨、革命傳統、黨風廉政教育。突出黨章和黨規黨紀學習教育,強化政治忠誠教育,加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教育,加強鬥争精神和鬥争本領養成,深入開展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學習教育,堅持用以偉大建黨精神為源頭的中國共産黨人精神譜系教育幹部,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教育,開展政德教育、警示教育,引導黨員幹部提高思想覺悟、精神境界、道德修養,樹立正确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做到對黨忠誠、個人幹淨、敢于擔當,永葆共産黨人政治本色。


  第二十條 履職能力培訓重點開展黨中央關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态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重大決策部署的培訓,分領域分專題學深學透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思想、重要論述,提升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服務群衆本領、防範化解風險本領。加強憲法、法律和政策法規教育培訓,提高幹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開展總體國家安全觀教育,增強幹部國家安全意識,提高統籌發展和安全能力。


  第二十一條 知識培訓應當根據幹部崗位特點和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知識的培訓,加強各種新知識新技能的教育培訓,幫助幹部優化知識結構、完善知識體系、提高綜合素養。


  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


  第二十二條 幹部教育培訓以脫産培訓、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網絡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脫産培訓以組織調訓為主。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調訓計劃、選調幹部參加培訓,對重要崗位的幹部可以實行點名調訓。幹部所在單位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幹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第二十四條 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以政治學習為根本,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題主線,在個人自學和專題調研基礎上保證每個季度不少于1次集體學習研讨。


  第二十五條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網絡培訓制度,建立兼容、開放、共享、規範的幹部網絡培訓體系。提高幹部教育培訓教學和管理數字化水平,用好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幹部在職自學制度。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支持鼓勵幹部在職自學,并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七條 幹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内容要求和幹部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體驗式、訪談式、行動學習等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積極開展方式方法創新。


  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


  第二十八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主要包括: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部門行業培訓機構、國有企業培訓機構、幹部教育培訓高校基地。


  各級黨委(黨組)和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工作指導,構建分工明确、優勢互補、布局合理、規範有序的培訓機構體系。


  第二十九條 黨校(行政學院)是幹部教育培訓的主渠道,應當堅守黨校初心、堅持黨校姓黨,突出黨的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加強履職能力培訓,發揮為黨育才、為黨獻策的獨特價值。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中國浦東幹部學院、中國井岡山幹部學院、中國延安幹部學院作為國家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性教育幹部學院是教育黨員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性修養、傳承紅色基因、赓續紅色血脈的重要陣地,應當用好紅色資源,突出辦學特色,發揮在黨性教育中的獨特優勢。


  社會主義學院是黨領導的統一戰線性質的政治學院,應當堅持功能定位,承擔好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統一戰線其他領域代表人士、統戰幹部及統一戰線理論研究人才等培訓任務。


  部門行業培訓機構、國有企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升辦學水平,重點做好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幹部教育培訓高校基地應當發揮學科專業優勢,重點開展履職能力培訓。


  各類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交流合作,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促進資源優化配置。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幹部教育培訓主辦單位可以委托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


  第三十一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以教學為中心,深化教學改革,優化學科結構,完善培訓内容,科學設置培訓班次和學制,改進課程設計,創新教學方法,規範現場教學點管理,提高教學水平。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應當加強對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的領導,履行辦好、管好、建好黨校(行政學院)的主體責任,選優配強領導班子,按照實用、安全、有效的原則加強和改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


  因地制宜推進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分類建設,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和辦學模式創新,不斷提升辦學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條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規範管理和質量提升,調整、整頓辦學能力弱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新設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審批。


  第三十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注重幹部教育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加強培養,嚴格管理,促進交流,優化結構,提高素質。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理論研究。


  第三十五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和有關黨内法規、法律法規,嚴格落實意識形态工作責任制,加強校風教風學風建設。


  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


  第三十六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政治過硬、素質優良、規模适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高素質幹部教育培訓師資隊伍。


  第三十七條 從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必須對黨忠誠、信念堅定,嚴守紀律、嚴謹治學,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


  第三十八條 注重專職教師隊伍建設,創新引才育才機制,完善考核、獎懲和教育培訓、實踐鍛煉制度,專職教師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1個月。逐步建立符合幹部教育培訓特點的師資隊伍考核評價體系和職稱評審制度。


  第三十九條 注重邀請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領導幹部、專家學者和先進模範人物、優秀基層幹部等到幹部教育培訓課堂授課,充分發揮外請教師的作用。幹部教育培訓主辦單位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外請教師的審核把關。


  堅持領導幹部上講台制度。縣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特别是主要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到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等授課。


  第四十條 中央組織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應當建立完善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


  第四十一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完善課程開發和更新機制,構建富有時代特征和實踐特色、務實管用的課程體系。


  第四十二條 加強精品課程建設,重點開發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領域實踐黨的創新理論的精品課程。


  建立幹部教育培訓精品課程庫,實現優質課程資源共享。


  第四十三條 适應不同類别幹部教育培訓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幹部綜合素質和能力,開發具有政治性、思想性、權威性、指導性、可讀性的幹部學習培訓教材。


  第四十四條 全國幹部培訓教材編審指導委員會負責全國幹部學習培訓教材規劃、編寫、審定等工作。地方、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可以編寫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幹部學習培訓教材。


  第四十五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優先選用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編寫、推薦的權威教材,也可以選用其他優秀出版物。未經審核把關的教材不得進入幹部教育培訓課堂。


  第四十六條 幹部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财政預算,保證幹部教育培訓工作需要。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幹部教育培訓主辦單位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幹部教育培訓經費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地區幹部教育培訓支持力度,推動優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傾斜。


  第八章 考核與評估


  第四十八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完善幹部教育培訓考核和激勵機制。幹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應當作為幹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幹部教育培訓考核的内容包括幹部的學習态度和表現,理論、知識掌握程度,黨性修養、作風養成和遵規守紀情況,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幹部教育培訓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反饋組織人事部門。幹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為優秀等次。


  第五十條 幹部教育培訓考核應當區分不同教育培訓方式分别實施。脫産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網絡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和幹部所在單位實施。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強對幹部學習培訓的考核與監督。


  第五十一條 幹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建立完善幹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幹部參加脫産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年度考核登記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産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任免審批表。


  第五十二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評估。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的内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經費管理等。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評估結果,指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改進工作。


  第五十三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辦單位負責對幹部教育培訓班次進行評估。


  班次評估的内容包括培訓設計、培訓實施、培訓管理、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評價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質量的重要标準,作為确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負責對幹部教育培訓課程進行評估。


  課程評估的内容包括教學态度、教學内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等。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将評估結果作為指導教學部門和教師改進教學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應當作為領導班子考核、巡視巡察和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的内容。


  第五十六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七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辦單位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違反本條例和有關規定的,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


  第五十八條 從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違反本條例和有關規定的,由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


  第五十九條 幹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安排補訓。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由幹部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幹部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曆的,由幹部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十條 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違反本條例和有關規定的,由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提醒、通報批評、責令退學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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